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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产业中试研发平台

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指引》(川科基〔2020〕22号) 《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川科区〔20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指为实现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行业科研成果转化,向规模生产提供成熟、工程化成套技术,依托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的开展工程化应用研究开发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 中试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内江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1.针对电子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领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性、综合性和共性的工程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 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
2.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中试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配合行业、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进行项目申报。
4.培养、培训相关领域、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
5.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6.中试研发平台应发挥中试项目孵化、企业孵化的职能,为入驻平台项目、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中试平台由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平台运营方进行日常管理运作,做到人、财、物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充分体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模式。
第五条 中试平台按照孵化载体进行管理,根据《内江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三年由内江高新区管委会给与全额房租补贴,同时给予运营费用200万每年。

第二章 平台管理与运营
第六条 内江高新区科技局是中试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高新区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中试平台发展方向、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中试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2.指导制定中试平台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批准入驻的企业(项目)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经综合评价后根据协议按期拨付。
4.批准中试平台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等。
5.组织中试平台的检查、考核评估和跟踪管理。
6.做好中试平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督促中试平台建设,检查中试平台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经费使用, 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中试平台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七条 平台运营方主要负责内容是:
1.制定中试平台运营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管理、设施、制度等保障,解决中试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负责中试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费用、仪器、设备以及场地问题。
3.选聘中试平台负责人,组建中试平台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健全中试平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提出中试平台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局批准。
5.配合区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中试平台的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6.负责中试平台的品牌推广、项目引进、人才引进、洽谈合作、企业入驻等工作。
7.负责指导配合入驻企业(项目)申报相关科技项目。
8.负责根据项目需求,安排专家、技术工程师或科研助理配合项目正常实施。
9.建立安全隐患预防机制,制定安全隐患应急及处置方案,并进行实时分析调整,不断完善。严格防范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实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0.对核心科技、管理、商业等方面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根据不同保密情况采取不同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对于违反保密条例,查实的,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年度绩效自评。平台运营方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次年工作计划,报送区科技局。
第九条 周期考核评估。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实行一年一个周期的评估,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概念验证、经费使用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运营方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三个月后进行复评,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刻停止中试研发平台相关运营费用的支付并取消中试研发平台运营方资格。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2.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3.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在三个月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4.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5.宣布解散的。
6.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二条 平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行业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中试研发服务,提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十三条 平台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流程、标准开展中试活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平台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中试项目的入驻提供评定意见和建议。并建立由同行专家、应用专家、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 为概念验证、中试研发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确定、形成中试结论等中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平台应以学术活动和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与高校院所和企业的交流。
第十六条 平台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平台开展工作完成的成果,根据事先约定合理界定权属,并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
第十七条 平台在建设运营、资源配置、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加强与行业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等单位创新合作, 积极探索“科学家+企业家+工程师”“实验室+中试平台+中试产业”等新模式新路径。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平台建设和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江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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